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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手册
发布时间: 2025-11-05

 

一、工作依据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

2. 宗旨  

    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促进创新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法定职责  

    负责海宁市域范围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决、调解工作  

三、案件受理范围  

1.请求人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本部门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限为3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侵权之日起算。请求时限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参照民事诉讼法执行。

请求材料要求

请求本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证明材料,请求材料一式两份:

1.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属单位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4)请求人盖章或签字。

2.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

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请求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请求人是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必要情况下,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代理委托材料

在侵权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以及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代理权限,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5.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1)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请求人应提供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如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销售发票、购销合同、涉嫌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工艺、配方以及生产步骤等。

视频、音频等声像证据需刻录成光盘或储存于移动U盘后提供。

2)证据材料清单

请求人需分类整理、按序标注页码后制作证据材料清单。

、办案程序与流程  

1.受理立案

本部门在收到请求人请求书后,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三名或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告知其理由。

对于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涉案专利权稳定的案件,本部门可以依法适用行政裁决简易程序。

2.调查收集证据

本部门立案后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并要求被请求人提交有关材料。

3.当事人答辩

专利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被请求人在国内没有固定住所的,自收到日起30日内交)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专利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则纠纷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不答辩的,本部门可径行裁决。

4.案件审查

本部门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口头审理:

1)口头审理:核对身份→陈述请求→质证→侵权比对→辩论→最后陈述→依当事人意愿组织调解  

2)书面审理: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时适用。

5.作出裁决

本部门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出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给出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结论以及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6. 执行与公开

裁决生效后,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本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请求人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期限:裁决生效后3个月内。

本部门在上述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的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行政裁决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1裁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案件基本信息及结果;  

2公开渠道:部门官网、公告栏、媒体等。

 7.行政诉讼   

本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177号  电话:0573-83689209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材料

附件:海宁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手册